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1-25 浏览次数: 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管理要坚持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主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教改项目规划、年度选题计划、立项评审、督导检查、经费指导性管理、项目结题、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申报和具体管理。两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部省级教改项目(纵向和横向)管理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范围以学校公布的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规划要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规划要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广泛征集选题,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查,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本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注重实践研究,积极探索有贵州大学特色的本科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应用对策研究要反映本科教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研究要体现跨学科系统解决本科教学整体问题的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沿和动态,要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原创性。
第七条 教改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形式,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研究报告和实践总结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教改项目从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周。
第十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2、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教改研究项目;
3、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申报一般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以予推荐;
4、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项目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6、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项目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和签署单位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将本学院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教改项目的评审采用资格审查、分组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对拟立项项目由评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发出《贵州大学教改项目立项通知书》。校级以上的教改项目在校内评审基础上进行上报。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学校教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三方共同签署《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确保任务、组织、措施、条件、进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和学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年度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教务处每年5-6月下发《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年度进展表》,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进行填写。对进展正常、检查合格且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教务处按时提请计财处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进展表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或终止拨付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项目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教改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配套和条件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对立项的国家级和部省级教改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配套制度,并单独设立立项项目经费本,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续拨。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一定的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题后予以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立项教改项目的经费均严格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如下:
1、项目研究调研和参加相关会议开支;
2、项目研究中的资料购买、复印;
3、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发表或出版;
4、项目成果验收或鉴定会开支;
5、项目实施中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以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结题验收。按规定需进行成果鉴定的,验收与鉴定一并进行,需进行同等专家通信评议的,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及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核准。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验收表》,《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最终成果(包括电子版)以及相关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结题(鉴定)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发给《贵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研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延期方案,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若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均可优先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优秀教学成果按等级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七 教务处和各项目组所在学院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各级教改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并充分利用教改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汇总通过结题验收的教改成果,编辑出版《贵州大学教改论文集》系列丛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